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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及解决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1:42:50 人浏览

导读:

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只重视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忽视执行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理论界认为:法院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法的安定。法院执行权设定目的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
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只重视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忽视执行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理论界认为:法院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法的安定。法院执行权设定目的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始要依法启动相关程序。民事执行启动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申请启动,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从而启动执行程序。这是一个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执行案件都是因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而开始的。

  第二种是移送启动,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

  一、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很难找到。

  2、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难以找到。

  3、有些协助执行人配合的不够积极。

  4、一些人利用行政权干扰司法权,使应执行的财产难以得到实际执行。

  5、少数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破坏法院执行工作。

  二、民事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1、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人们法律意识正在日益增强,但还是有少数人漠视法律的威严,无视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公然对抗法律的人还是存在的,其行为主要表现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隐藏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还有暴力抗法的现象发生。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在作怪。

  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表现的最为突出。例如:外地协助执行的银行应给予冻结的存款,但银行就是拖延时间不给冻结;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给予查封的,就是找借口推脱不给封,还暗中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财产等。

  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掌握的不够全面。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4、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强制措施使用的过于保守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

  现代社会是法治型的社会,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法进行,包括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都很保守的使用强制措施,特别司法拘留措施使用的更是相当谨慎。但在一些执行案件当中,确实存在着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绝、推脱,甚至阻挠法院人员办理案件,更有甚者还存在暴力抗法现象。

  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如果确实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就必须依照法律使用司法强制措施,对违法的人予以制裁,这样做既维护法律的威严性,也保障了执行工作顺利的进行。

  在这些强制措施中,最有效的应该是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中较为严厉的惩罚手段,能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可以确保执行工作顺利的进行。使用司法拘留的这种强制措施关键点是对行为人违法程度的准确把握。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主要适用的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page]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交付财物或票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7、把债权转化股权的执行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法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8、利用搜查手段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手段,就是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索、查找的调查方法。搜查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活动,是法院依法拥有的财产调查的重要方法。由于搜查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搜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人身进行搜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对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查。

  如果通过搜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就可以依法采取当场交付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法进行实际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未来执行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执行法制化原则。

  加强法院执行人员的法律应用能力,首先要让执行人员树立严格依法执行的观念,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来认真的执行案件,各种执行法律文书制作的要严谨、正确,执行的具体程序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既要实现执行中的实体公正,更要体现出程序公正,因为实体和程序是同等重要,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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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司法警察全力配合原则。

  在日益复杂多变的执行环境下,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各级法院一定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扩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范围,使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其法定权力。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中执行特定司法业务的警察,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法律规定司法警察有权参与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协助强制执行是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通常是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保卫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看管好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转移、哄抢、损毁、丢失。制止并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执行的时候还要适时准确的应用各种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罚款、警告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证执行工作顺利的进行。

  在刑事执行阶段就是因为有司法警察介入,所以刑事执行工作进行的都很顺利,笔者认为在法院执行机构中应设立一支专职司法警察队伍,例如在各级法院执行局中设立协助执行司法警察大(中)队,实行警务联勤制度,专门负责执行协助工作。这一措施如果运用得当,执行难问题应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3、同地方党委、政府的及时联络原则。

  法院还要和地方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机关及时汇报疑难重大执行案件,以期得到党政、权力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因为执行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执行难既是司法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得到党政、权力机关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当被执行人是某些政府部门的时候,这一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

  4、建立执行预备制度原则。

  所谓执行预备制度,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收案件后,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执行工作开始前,有针对性的开展执行预备工作,执行预备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即通知被执行人自己申报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是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基本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例如存款数额及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动产和不动产,其他各种财产权。

  第二部分就是进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财产调查,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财产调查的方法分为二种;

  一、申请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列情况,被执行人的住所或下落,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例如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和房产。还有被执行人的动产情况,例如车辆、船舶、机器设备。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知识产权、股权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二、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门,税务等机关调查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及经营状况;向公安户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住址和家庭成员的情况;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法院可直接传唤并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依法向金融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5、保护执行各方利益原则(执行兼保护原则)。

  法院在执行时,既要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请求,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要根据每个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就是在完成执行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要维护被执行人正常的工作和生产。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的执行兼保护原则。 [page]

  五、人民法院在未来执行工作中应重点加强的措施

  1、悬赏公告执行。

  所谓悬赏公告执行,就是法院通过网络、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那些长期赖帐的被执行人的自然信息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并发出悬赏内容,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财产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悬赏公告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

  2、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使用这个执行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问题,执行联动机制就是以法院为执行工作的中心,构建一个由公安、工商机关、税务部门、房地部门、交通、金融等多家机构组成的一个执行联动体系。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法院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通知。这为今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

  法院要和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友情联动机制,以期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时要得到这些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地方各级法院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以法院为中心,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联合执行网络,实行执行联动,就可以及时调查、接收、反馈各种执行需要的信息;可以更好地完成执行工作任务。

  3、建立法院执行网络信息共享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

  各级法院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建立法院执行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这个网络可以利用现有的法院网改进即可。在网络上建立执行信息站,由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在其上边公布执行信息和被执行人的名单。各地法院可以在这个信息平台上公布各类执行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实现了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就可以大大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能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查找难、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寻找的问题。还可以利用这个信息平台办理异地执行工作,即可以委托外地兄弟法院代为执行其当地的执行案件,这种措施可以有效的节约办案成本,缩短办案时间。这种执行网络信息共享系统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

  4、强制性的以物抵债。

  强制以物抵债,就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执行措施。强制性的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302条。这种执行方法可以理解为是一兜底性执行措施。即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容易变现时,执行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结束执行程序,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审判与执行是法院工作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院审判工作是公平正义的宣判,而法院执行工作就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党的十七大已胜利召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正在加快,随着全国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经验的不断交流、总结、推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定会迎来明媚的春天;执行难问题定能得到根本解决,执行法官一定会让百姓在得到公正判决的同时也能得到合法权利的最终实现。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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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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