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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1:52:41 人浏览

导读: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就需要进行立案,立案有一定的程序。近日,陕西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以下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就需要进行立案,立案有一定的程序。近日,陕西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以下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

  一、陕西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原告(申请执行人)刘某贵诉被告(被执行人)郭某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君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贵1200**元,郭某虎赔偿刘某贵3365**.37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虎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2021年1月6日,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陕0203执恢2号。2021年1月7日印台区人民法院与郭某虎的谈话笔录中,已明确告知其与刘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在此次谈话中多次涉及履行方案及执行和解等执行相关内容。

  2021年1月11日,印台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郭某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作出(2021)陕0203执恢2号拘留决定书,对郭某虎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三、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拒执罪与数额无关。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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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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