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导读: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质的措施,我国对于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那么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
(1)传唤及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
(4)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等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全部内容。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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