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则构成虐待罪
导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遣弃。”然而,在现代生活中,由于家庭成员间的不和睦或者自己的一已私念,或出于某种利益出发,而导致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现象时有发生,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婆媳不和造成媳妇虐待婆婆;夫妻不和造成丈夫虐待妻子;因生女孩而造成男方全家人虐待女方;讨了新娘不要老娘而虐待老人;为已私欲而虐待子女;等等。请看下面两起案件。一起是因逼妻子4次流产而构成虐待罪的案子。丈夫陈某被指控为虐待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1年12月,陈某与同乡女青年王某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夫妻关系和睦。陈的母亲急于抱孙子,经常探听儿媳是否怀孕的消息。由于陈家三代单传,陈母多次告诉当医生的儿子:“你也懂那个,如果是女的,打掉!”陈某知道母亲的意思,却不忍心让自己的亲生骨肉死在胎中,只好默默流泪。可是耐不住母亲的苦苦劝说和逼迫,陈某竟将经过B超透视为女婴的胎儿打掉了。妻子王某痛苦不堪。几年来,妻子怀孕三次,陈某利用同样的手段使妻子流产,致使王某的身心受到严重催残。王某去年流产后大出血而险些丧命。王某不堪虐待,于是毅然走上了法庭。另一起是因逼迫女儿撞车敲诈钱财而构成虐待罪的案子。对于湖南11岁的女孩小谭来说,父亲就如同恶魔。小谭出生才几个月,父母就离婚了,小谭被判归生父谭某抚养,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刑两年的谭某出狱后恶习不改,好逸恶劳,吸毒嫖娼。在把两套住房挥霍掉后,就打上了女儿的“主意”。小谭5、6岁时,谭某就要她到外面讨钱,每天要完成5至30元的任务。在乞讨无法满足其欲望时,谭某又想出了新招儿――逼迫女儿在马路上故意撞车以便敲诈车主钱财,名日“杀猪”。之后,谭某一次又一次地逼迫甚至亲手把年幼的亲生女儿推向飞驰而来的车辆,用鲜血和生命换取钱财。求生的欲望终于使小谭在一次撞车时趁机逃跑,并从此过着流浪的生活。小谭所在区的妇联对此极为重视,并最终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严惩罪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82条(现第2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笔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不论是父母子女、夫妻兄弟,不能因对方有某一些过错或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而加以虐待,否则,轻者引成违法行为,重者构成犯罪,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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