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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0:22:50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发生诉讼案件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同样,发生治安案件,也是要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公安机关的。也许一些人对于治安...

  在生活中,发生诉讼案件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同样,发生治安案件,也是要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公安机关的。也许一些人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不是很了解。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那么,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规定如下: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四、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规定如下: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治安案件的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治安案件的管辖。治安案件的管辖的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的管辖行使管辖权。

  五、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转移管辖规定如下: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六、治安案件的管辖的专门管辖规定如下: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管辖争议和转移管辖等方面也是有章可循。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曹小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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