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导读:
治安管理部门在处理治安案件时,有时候会遇到,案件的行为实行地和结果发生地等发生在不通过地区,那么此时哪些地区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呢?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治安案件的管辖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转移管辖,是指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将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使该公安机关因此获得管辖权。转移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公安机关之间进行。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1、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赌博的除外。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3、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4、铁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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