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文书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3:05:01 人浏览

导读:

海淀区大明饭店:本机关于2002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

海淀区大明饭店   :

本机关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page]

地址   ×××路××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卫生局          

或  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 丁××  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2002年 3月 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02年3月20 日           2002 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