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导读: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又统称为国家股。目前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还不能上市交易 。所以 ,国有股权的转让一般是通过协议进行的。
目前,在我国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总股本比重超过70%,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人须从原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处受让大宗股权。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让国有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股权的转让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国家股权转让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 ,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 ,说明转让目的 、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的数额、对象、方式、条件、转让定价、时间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
(3)转让申请须报国家国资局和省政府国资局审批 ,向境外转让国家股的,由国家国资局审批,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 ,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等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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