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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23:55:4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税收我们可能都知道,所以说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只有这一些吗?税收的作用,可是远远不止如此的。税收还能缩小贫富差距,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

  关于税收我们可能都知道,所以说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只有这一些吗?税收的作用,可是远远不止如此的。税收还能缩小贫富差距,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

  一、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二、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既然税收如此的重要,那也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税收,积极纳税,千万不要逃税,漏税。因为逃税漏税都是犯法的,既然是犯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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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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