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该耕地、年产值、补偿倍数的理解与使用
导读:
《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该耕地、年产值、补偿倍数如何理解与运用是很多农民朋友很困惑。下面就该问题进行说明。
(一)、年产值:年产值是指耕地的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或议价得出的金钱数额。征收土地时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统计报表算出征地前3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由国家用牌市的方法公布的价格。简称牌价,市价的对称,又称平价。牌价由国家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和管理,国家牌价,按流通环节分:有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等。牌价与市价的区别不在于形式上是否挂牌或用标签公布,而在于价格确定的方式和价格水平。国家牌价是由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管理,买卖双方不能讨价还价,市价则由买卖双方商议确定或卖方自行确定,可以讨价还价。国家牌价属于平价,市价一般高于牌价,但供过于求时也可低于或等于牌价。国家公布牌价的目的,在于便利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控制物价水平,更好地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二)、该耕地:该耕地在不同的地方含义不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中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中的该耕地是指在被征收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三)、征收耕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至30倍,究竟应该补偿多少倍,确定原则如下:补偿的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16至30倍之间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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