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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0 11:00:09 人浏览

导读: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一般来说都是相应的家庭成员进行分配的,在如此多的金钱诱惑下很多的家庭都会产生相应的分配争议的,法律上对于这个也是有着相应的办法解决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一般来说都是相应的家庭成员进行分配的,在如此多的金钱诱惑下很多的家庭都会产生相应的分配争议的,法律上对于这个也是有着相应的办法解决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二、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三、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2、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等相关法律知识。大家如果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存在争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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