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遏制借公共利益滥征地
导读:
“农村土地征地”备受各方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盛亚飞、金建忠在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尽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他们认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问题上存在缺陷,有必要进行修订,要将平等保护各种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土地权益作为《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首要目标。
“征地改革应该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和关键。”盛亚飞认为,《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往往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大举动用征收权,这样征地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盛亚飞说,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今后生活。”盛亚飞说,补偿的范围也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盛亚飞、金建忠建议,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权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从而以限制借“公共利益”滥用征地权的现象。
他们认为,应大幅度提高征收补偿标准。我国农村土地具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他们认为,安置工作应当按照由 “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可以考虑以土地补偿费为主,采用留地安置、货币安置、地价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方式。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应坚持 “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大家都清楚现在建筑行业都在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搞建设都需要征用土地,那么大家就要对征收土地的相关程序有所了解,征地时必须出示的文件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
森林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人类应当共同保护森林,保护地球的环境,我们国家对于林地保护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占用林地的,特别是公益林的,达到一定条件的话,行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