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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路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3:24:14 人浏览

导读:

有一句俗话叫做路通则财通,修建公路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更好的缩小贫富差距。要修建道路一般都要向农村等地方征收土地,征收了土地的同时需要给农民提供征地补偿。那么,关于修路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呢?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介绍。

  有一句俗话叫做路通则财通,修建公路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更好的缩小贫富差距。要修建道路一般都要向农村等地方征收土地,征收了土地的同时需要给农民提供征地补偿。那么,关于修路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呢?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介绍。

  一、关于修路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二、土地的征收的程序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三、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关于修路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的全部相关法律信息。用一句话来概括,修路的征地补偿参考内容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公布由政府和被征地方协商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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