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征地批文合法吗,征地批文有效期是多久
导读:
对于征地的文件提交国家后经过审批的,一般要在两年内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否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过期的征地批文合法吗,征地批文有效期是多久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虽然虽然取得了征地批文,但两年内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该批文失效。
2007年5月14日,原告之母彭润妮与思平村五组村民张英其登记结婚,彭润妮户口因婚姻关系迁入到被告处。而原告户口亦迁入被告处,但未经被告同意。在此之前,被告土地因灵宝北区开发建设已被征用,相关部门给予被告相应补偿。同时,被告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处后,未在被告处居住生活,未承担该组村民应尽的义务,亦未能参与补偿款等款项的分配。原告家人曾要求被告解决原告的补偿款分配问题。2009年3月2日,关于原告入户分配问题,被告组34户群众进行签字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原告入户分配。2010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享受的村民待遇:2007年至2009年土地补偿费款等分配款项11300元。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并拒绝调解,致本案无法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原告户口虽迁入被告处,但未经被告同意。且自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处后,原告未在被告处居住、生产、生活,未承担过该组村民应尽的义务,并未与被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依法不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分配补偿款等款项的权利。被告经过村民议定,决定原告不参与土地补偿款等款项的分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等款项113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叶叶要求被告灵宝市尹庄镇思平村五组支付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款项113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彭叶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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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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