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计算
导读:
国有土地的划拨其实就是把国有土地划拨出去用来给企业、学校、房屋、建筑等的机构用做各种生活生产需要的土地。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对于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土资源也相较于以前短缺了很多。那么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计算及其相关问题。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号文《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 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以划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有效仍然取决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否追认,解释施行后,在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合作合同有效,相对于《条例》,有效性在时间上更为确定。但这种“先斩后奏”式的合作开发并非司法机关鼓励,司法解释只是为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房地产公司决不能心存侥幸,一旦政府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合作双方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才能保证安全稳定地实现目的。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根据《物权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故房地产公司必须采用竞价方式受让土地。据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房地产公司与政府协商取得土地,或者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人合作开发无法行通。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土地划拨过户费用计算及其相关问题。国有土地划拨过户是国有土地划拨出去之后必经的程序。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国有土地划拨过户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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