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
土地是农民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国家需要建设一些公共设施的话,可能需要对一些人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同时国家也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1)拟订机关。
(2)拟订根据。
(3)方案内容。
(4)方案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1、对于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做到3至5年调整提高1次征地补偿标准。当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与耕地产值这个单一指标相挂钩,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这样的"平均"结果就更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需要提醒大家,征地补偿款的标准会在不降低被征收人房屋原有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补偿,如果对于补偿款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协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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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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