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能否与村委会分享征地补偿费
导读:
从村委会承包到的土地不足以维持家用,于是村民将土地转包给村委会转而进城务工。令村民没想到的是,转包出去的土地竟被国家征用,村委会因此获得巨额补偿款,村民问,在这份本该分给自己的土地上取得的意外收益,自己有权分享吗?
村民
六环路占了转包地 补偿款进了村委会
李先生等108人均为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村民。2005年前,他们平均每人承包到村内部分土地,但由于村委会占用、出租承包地,村民没有实际获得土地。但他们按每人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从村里领取“确利”金(确定土地利益的补偿金)等福利。2003年-2004年,新建的六环路占用了该村250亩土地。按每人应承包1.3亩土地计算,那么有192人失去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的规定,每个失地的农业人口都应获得安置补助费。镇农工商总公司发给征地补偿费3590多万元,应发安置补助费1548万元,全村1100人,每人应得1.4万元。而实际情况是,土地补偿款却被村委会“独吞”,至今未给相关村民一个明确说法。
村委会
村民已得确利补偿 不该再分补偿款
周家巷村在海淀区的北部,全村有700多户农民。2004年下半年,北京市开始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工作,北京市政府要求在当年9月底全面实现土地“确权、确地、确利”的工作。但因村里人多地少,很多村民虽享有承包权,但因村里很多土地都已被村委会租做他用,村民无法实际获得可以耕种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周家巷村委会和没法获得实际土地的村民签订了《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村民将自己的承包权转给村委会,村里向村民支付确利金。
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商议,最终将补偿方式确定为每名村民每年每亩可得400元确利金,外出择业的人员每年每人补偿1200元,家里有55岁以上老人的,每名老人每年可领2200元,村民子女按教育阶段每人从400元到1500元不等。从2005年开始,村委会向签订了流转合同的村民发放补偿金。
村委会认为,六环路占地赔偿的土地款2000多万元和地上物中属于集体财产的都应归集体所有。
法律支招
土地被无限期占用 农民可获“地上补偿”
农民看重的是土地为其带来的利益。近年来,更将注意力集中于土地被征用后带来的意外收益。征地能带来高额短期现金收益,农民认为失去土地即失去获取巨额收益的机会。在此案中,村民就曾提到,修建六环路占用了村里的不少土地,而土地补偿款却被村委会“独吞”。
村民想问,自己交回村里的地现在还能要回来,从而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据长期审理此类土地案件的海淀区法院法官殷华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即村民和村委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村民如将自己的承包地再次流转给村委会,由村委会承包给大户经营,而大户经营的期限还未满时,承包农户与村委会流转协议已到期,“这时,法律会优先保护该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殷华说。
“从法律上来讲,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此处的大户承包就是一种债权,根据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物权效力明显是高于债权的。”殷华解释说,他表示,像本案这样因土地已被无限期占用、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情况,法律现在还没明确如何解决再承包的问题。
如果农户只知道自己有份额,不知晓具体地块,“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被国家征用,那么村民可以获得地上物部分的补偿金”,殷华说,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农民如果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给了本村村民,那么遇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则按照谁经营、谁获利的原则,由最终的土地承包人来享受征地补偿费中地上物部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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