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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13种食品将禁止经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4 01:54:55 人浏览

导读:

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作为《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昨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

  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作为《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昨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新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不得出现在广告中推荐食品,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惹祸”,也要受罚。昨天,记者专门走访了工商部门,就新政作了采访。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3类食品禁止经营

  办法规定: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

  [解读]:也就是说,问题奶粉、苏丹红、多宝鱼、地沟油等曾经发生的食品领域安全事件都在被禁之列。办法规定,违反该条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标签不合格食品“补救”后可销售

  办法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解读]:以前,一些质量没问题的食品,仅在产品包装标识上出现“瑕疵”,是下架呢还是继续销售?商家经常拿不准。如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健康检查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解读]:按规定,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健康证须进行“年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星代言食品出问题将连带受罚

  办法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按规定,今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出现在广告中推荐食品,否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特别明确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惹祸”,也要受罚。

  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职责将受罚

  办法还强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page]

  [解读]:这也是对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两大制度的强化,便于出现问题能追根溯源。今后,如果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这两大职责,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首先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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