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若干规定
导读:
第一条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项目牵线搭桥,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的无偿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开发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入资金总额的5%奖励引资者。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5%奖励引资者。
第三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商品生产基地、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财政按照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5%奖励引资者。引进设备的,在设备安装投产后,根据合作双方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格,经评估后,由县财政按评估价的2%奖励引资者。
第四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商业贸易、旅游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1.5%奖励引资者。
第五条 凡引进资金购买我县国有亏损企业的,由县招商引资局从企业售价总额中计提2%奖励引资者。
第六条 凡县内外各界人士领办、承办、租赁我县停产、半停产及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5%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实行税收目标管理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凡引进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无息贷款投入我县项目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第八条 引进的项目建成和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部门和引资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和引进资金受益单位的有关单据和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引资局验资审查核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现人民政府审批,年终一次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的引资者指县内外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中介和干部、职工、群众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县委、县人民政府过去指定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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