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业招商 >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法律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新闻出版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新闻出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14:10:07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46号《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2009 年 第 46 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