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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5 05:30:13 人浏览

导读:

对外招商引资是政府一个十分常见的发展经济的方式,招商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一个相应的合同的,招商合同但是也是需要注意很多问题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招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外招商引资是政府一个十分常见的发展经济的方式,招商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一个相应的合同的,招商合同但是也是需要注意很多问题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招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招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明确合同性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是政府,在合同内容中也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投资方提供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的行政权力。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不符合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征,招商引资合同应该是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我们认为,衡量一个合同是不是民事合同,除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外,还应看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讨价还价。招商引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与政府协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就是说招商引资合同需经政府与投资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才可以签订,政府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对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的单方行为,只需要政府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不需要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明确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也就明确了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招商引资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运用合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问题。招商引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同时又是双务合同,就是要求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不能因急于招商,而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合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在实践中,发生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夸海口,而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如: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的承诺。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漯河市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这笔巨额赔偿,也在警示我们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因此,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在审查合同合法性的同时,又要兼顾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也防止因招商引资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明确合同履行,解决责任主体问题。

  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工作,涉及部门很多,如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不能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详细规定各部门的责任,也要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等内容的任务分解,以保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明确合同效力,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不同于投资意向,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审查要慎之又慎,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还要使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约束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合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重要作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招商引资合同,可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或论证会,保证招商引资合同合法、公平、有效,保证招商引资工作良性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合同主体问题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三、优惠条款问题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1、涉及土地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招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招商引资的进行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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