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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垄断法》有望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0 18:29:39 人浏览

导读:

经过17年的反复酝酿之后,中国首部《反垄断法》有望出台。中国开始依法向垄断“开刀”,但垄断界定的难度,决定了这个法律将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反垄断也将是场复杂而艰难的战斗垄断浪费大量资源当前中国市场上企业垄断行为实施的主体是谁?《环球财经

  经过17年的反复酝酿之后,中国首部《反垄断法》有望出台。中国开始依法向垄断“开刀”,但垄断界定的难度,决定了这个法律将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反垄断也将是场复杂而艰难的战斗

  垄断浪费大量资源

  当前中国市场上企业垄断行为实施的主体是谁?《环球财经》说:一类是依法拥有垄断地位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如电信、电力、铁路和邮政等部门;另一类则是在中国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

  《市场报》报道说:据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完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调查报告统计,在被跨国企业抢占的七大行业中,跨国公司或一个巨头或几大企业联合,占据了各个行业的半壁江山,有的甚至已经控制了整个行业。

  《中国经营报》报道说,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刘志彪、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姜付秀搜集了保险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数据并据此做了估算,结果显示,近几年间,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造成的净社会福利损失———既没有被垄断部门得到,也没有被消费者得到的福利———最低91816亿元,占GNP的11.5%。垄断租金则达到2930亿元之多,占GNP的3.68%左右,而这些留在垄断部门内的租金大部分被消耗掉、浪费掉了。

  中国需要反垄断法吗

  既然有垄断,就需要有法来规制。国家工商总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炯教授接受《中国金融网》采访时说,《反垄断法》被公认为是“经济宪法”,世界上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反垄断法》。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参加WTO以来,直面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必须制定与国际市场相通的竞争规则和反垄断法。针对当前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的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外国资本、外国企业进来以后,也会对我们国内市场秩序带来非常大的压力。

  但经济学学者薛兆丰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反垄断法的目标,是追求“完全竞争”。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包括产品无差别、价格不受产量影响、厂商进出行业无需成本等,全部是不切实际的假定。在真实的经济中,绝大部分是不同程度的垄断企业,而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其他则是健康的。哪些是有害的垄断呢?凭借政府的行业准入限制形成的垄断企业。要是政府真想拆除这些垄断,只要用一张纸就能废除那些准入限制。只有一种政府制造的垄断是可取的,那就是专利保护。由于专利保护能激励发明创造,所以没有哪部反垄断法会反对专利。除此以外的垄断,也都是健康的,包括:一、个人对天然资源的垄断,如有些人的土地下发现了石油,二、个人对人力资本的垄断,如明星的脸蛋和嗓子;三、消费者用钞票投票投出来的垄断,好像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反垄断法一方面对有害的政府垄断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对健康的垄断必定造成干扰,导致本来在市场中展开的企业竞争,转到了会议室、法院、经济学院和政府机关里进行,吃亏的是消费者和本来单凭产品就能打败对手的好企业。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谁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出现了“反垄断法主要针对谁”的“核心问题”争论。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一方是以研究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为代表,一方是以研究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鲁夫为代表。

  鲁夫认为,垄断分为三大类: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经济性垄断。自由竞争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企业间通过协议,联合限价,联合抵制,划分市场等;二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三是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由于我们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还比较普遍,但自由竞争领域的垄断现象已经出现。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性垄断会退居次要地位。因此,要重视行政性垄断,但经济垄断仍是核心问题,它是反垄断法所要解决的长远问题。[page]

  而王晓晔表示了另一种观点:在目前所有的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当其冲的位置。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也曾表示,综观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垄断概念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界定的,行政垄断正是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因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实施的垄断行为包含在调整范围内。

  “垄断”到底如何界定
  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将以市场份额达到50%作为判定企业是否垄断的标准,这个标准引起了强烈的质疑。

  《中国网》报道说: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认为,市场份额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参考,然后对这样的企业实行监控,但不同的行业还应该有不同的份额标准。如今市场是国际性的,即使在中国市场份额达到了70%,但在世界市场上可能也就仅占3%,还按这个标准去惩罚它,合理吗?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邱立成担心:如果在某个行业,几家企业的份额可能都占不到50%,甚至单家企业的占有率连20%都占不到,但一旦这几家企业凑在一起,合谋操纵市场,那时候又拿它怎么办?有学者更担心的是,这一数字关卡,会不会限制规模经济的发展,成为企业发展的“天花板”,与目前我国鼓励发展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相抵触。

  《中国经营报》载文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将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但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以禁止或抑制。反垄断法不反对经济规模和大企业,只是反对限制竞争的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东北财经大学吴绪亮博士在《人民日报》上说,反垄断有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认为垄断状态就是垄断。这种反垄断政策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第二重境界,是认为垄断状态不是垄断,不禁止垄断状态,而禁止垄断行为。这是当前一些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反垄断策略。第三重境界,是认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都是垄断,但既不禁止垄断状态,又不禁止垄断行为,而是禁止设置进入和退出障碍,从源头上根治垄断,追求进退无障碍的境界。在进退无障碍市场,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上的供给者的行为施加了很强的约束。潜在进入者都是利润追逐者,他们用现有厂商的现行价格来评估其市场计划的可获利性,以决定是否进入这一市场。当平均成本高于价格进而产生亏损时,厂商自然就会退出。领先企业较高的市场份额只是暂时的,随时都有可能被潜在的竞争者所替代,领先企业不可能凭借其暂时的垄断地位来提高产品价格或进行价格歧视。因此,政府的反垄断政策,与其重视市场结构,不如重视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当前,我国市场的进入障碍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性准入管制的进入壁垒;二是所有制歧视的进入壁垒;三是地方保护的进入壁垒;四是部门行政性垄断的进入壁垒。退出障碍具体表现为国有企业制度性退出障碍、资源枯竭型产业援助机制的缺失和地方政府行政性退出障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发达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等。这一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我们明确目标、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就会逐渐进入进退无障碍的境界。

  中国反垄断法立足国情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表示,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要体现出中国对外开放的精神。

  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尚明说,中国反垄断立法可以对于一些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但不损害实质上的竞争的协议给予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的共同行为;为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应对经济不景气或者经济危机、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等。就禁止企业兼并而言,也存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情况。任何一个企业兼并都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企业兼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主要手段,也是企业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另一方面,企业兼并会促使经济集中,过度的经济力量集中会给竞争造成危害或威胁。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一般对企业兼并进行控制,防止发生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以及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也可以适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在建立企业兼并制度的同时,对有利于改善市场竞争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兼并,建立企业兼并豁免制度。[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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