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需要界定
导读:
如今,全国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该看到,为了控制投资,其出发点还是好的。但这里明显忽视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判别是否低于成本价。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造成业内混乱。
由此看来,采用低价评价法招投标并不是说投标报价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所以我们要正确界定“低价”的含义。而我们采用的招投标法应该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常常有人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混为一谈。其实“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排除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价,而“最低价中标法”则是一味强调低价中标,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会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隐患,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精神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关键是详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如果发现投标报价比正常标底价低得太多,如超过10%,或比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低5%以上,应当对该报价进行重点评审,看看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是否合理;有没有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所报让利中有无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有无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等等。这些可作为判断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而营造“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配套环境,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也非常重要。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会降低投标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第一应该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大型企业和转制企业遗留的劳保负担过重问题,创造轻松的竞争环境。同时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明的评标专家队伍,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严格评审,保证中标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推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全面实施,这样才能使我国工程招标更加符合经济规律、适应市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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