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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02:23:38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是否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

  (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

  (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3. 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 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 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page]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执业人员变更单位后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原有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8. 外省市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资格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审核同意机构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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