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要怎么处理
导读: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话,要注意正确的处理方式,建议双方可以进行协调,这样的话也能省去很多的麻烦,但是也有些情况下协调不成,这个情况下只能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来进行调解,那么债权债务纠纷要怎么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方法有: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投诉,由第三方主持调解。
3、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要怎么处理的相关介绍,对于债权债务的纠纷,大家要注意政策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要注意多了解一些解决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给自己的生活增添更多的麻烦。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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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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