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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如何举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23:32:11 人浏览

导读:

债权债务纠纷如何举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话,很可能出现不利自己的结果。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债...

  债权债务纠纷如何举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话,很可能出现不利自己的结果。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4、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

  4、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小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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