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后欠条应该怎么处理
导读:
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应当要求债权人返还借据原件,并将借据原件进行销毁。债务人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归还借据的同时,在原本的欠条上书写“已归还”等字眼。更多关于还钱后欠条应该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还款后应及时索回借据原件,以避免被债权人以借据为凭重复要求还钱。
因买到***(身份证号*********)的**产品,总价款10万元整,已付9万元,尚欠1万元于某年十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一份收条,在原本的欠条上书写“已归还”等字眼。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还钱后欠条应该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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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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