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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3:49:39 人浏览

导读:

从2014年3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2015年7月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到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这三年间快速发展,对促...

  从2014年3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2015年7月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到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这三年间快速发展,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模式中,P2B网络借贷通过为投资者和融资企业搭建线上投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实现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励创新,也需要防范风险。截至2015年12月,全国已有1302家网络借贷平台跑路或倒闭。发生平台跑路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平台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二是平台成立之初就以骗钱为目的。P2B和P2P网络借贷模式存在类似的风险隐患,诸如信息披露、监管缺失等问题。同时,由于P2B的借款对象是企业,网络借贷的资金规模较大,而且中小微企业经营受行业和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由此可见,促进P2B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对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P2B网络借贷模式特点

  P2B网络借贷平台在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发展稳定的平台每月融资规模超亿元,为小微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13年9月至今的三年时间内,成立了众多P2B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各平台的融资要求、项目规模、资金托管方和担保机构等因素各不相同,但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贷款条件低于商业银行。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较小,而银行的放贷成本并不会因此而减少,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会导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或满足符合贷款的资质。P2B网贷平台为企业提供适度规模的贷款,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企业发展减轻负担。

  放款时间较短,一般在10-15天。企业可通过线上、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平台提交融资申请,经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后,融资项目即可向投资者开放,企业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合同表示融资完成。企业在平台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稍高时,也会选择放款较快的P2B平台。比如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P2B平台,其融资利率要高于银行的票据贴现利率,但由于银行放款时间较长,手续较为复杂,企业仍会选择向平台融资。

  引入担保机制。P2B平台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者建立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全额担保,这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多数平台采取这种方式。另一种担保方式是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建立风险保证金,当借款人无法偿付时,用风险保证金偿付投资人,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为避免P2B平台吸收资金形成资金池,消除投资者资金被挪用的风险,P2B平台引入资金托管方,可以为商业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能有效避免类似P2P平台跑路事件,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P2B网络借贷的流程包括:企业线上提交融资需求、平台线下实地考察、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担保、平台线上公布融资项目、投资人线上投资、资金托管方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服务等。P2B网络借贷的核心环节是对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查,其次是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担保,因此这两个环节要对企业采取线下的实地考核。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其他环节可借助互联网的便捷性,发挥P2B网贷平台的优势,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国外P2B发展及经验

  国外的P2B网络借贷模式兴起于金融危机前,在金融危机后取得较快发展,主要为中小企业解决无法从商业银行借款的问题。国外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并不多,但每个平台运营规模较大,操作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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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Fund Circle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开始萎缩,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抵押品。正是由于中小企业有巨大的信贷需求,英国最大的P2B网络借贷平台Fund Circle于2010年8月成立,专门致力于给小微企业提供快捷的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6个月至5年,5000至10000英镑的运营资金。Fund Circle网络借贷平台有两个特点:一是贷款利率通过投资人竞拍确定,经过七天的竞拍过程,企业选取最低的贷款利率;二是平台建立可以转让企业债权的二级市场,供投资者调整流动性。

  美国Lending Club

  Lending Club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同时运营P2P、P2B两种借贷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1-5年不超过10万美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6%-26%,采取按月付息的方式,允许随时提前还款。美国的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是有全面的风险评级系统,这也得益于美国完善的信用体系。Lending Club的贷款利率定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步初步确定借款人的贷款等级;第二步在初步贷款等级基础上,经风险溢价调整确定最终贷款利率。Lending Club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确定25个贷款等级,再根据借款规模和期限调整到35个贷款等级,贷款规模较小或较大、贷款期限较长将下调等级,每一个等级对应一个贷款利率,该利率反映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

  为更好发挥P2B平台在小微企业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中介作用,可从以下两方面借鉴国外经验:

  针对不同资质的企业,进一步细化贷款利率。我国P2B平台设定利率的范围较小,平台的主要工作是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借款条件,而不能对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美国的网贷平台将企业分成35个风险等级,可以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风险水平,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根据业务需要,提高系统技术水平。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多为有财经背景的人员,而国外多为技术人员。我国的P2B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模式对系统要求还不高,但为满足平台未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应提高网贷平台的系统技术水平。

  P2B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平台运营能力受考验。P2B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业务是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向平台申请融资的企业一般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对这类企业的风险评估难度较大,因此平台要更加深入地考察企业情况,为投资者把关。有些P2B网络借贷平台成立时间较短,人员规模有限,但每日都有新项目上线,这必然导致对企业审核不到位,甚至有平台承诺企业申请当天即可放款。国外的网贷平台一般将对借款人风险评估的方法公开,对融资企业的风险等级进行详细划分供投资者参考,而我国的网贷平台对风险评估还不够深入,缺少对已完成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在P2B平台集中的地区浙江省,2015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7%,对于风控水平较低的网贷平台,不良贷款率会更高。

  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善。P2B平台信息披露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较少;二是不披露项目存在的风险;三是平台自身的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低。这三方面均是网贷平台的线下经营情况,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平台将信息弱化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国外的网贷平台将借款人信息如实公开,由投资者自己判断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充分考虑后进行投资。相比之下,我国投资者的经验和投资水平还不高,若平台没有风险提示,同时承诺保本保息,会导致投资者进行盲目投资,造成P2B平台野蛮生长,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同时,P2B平台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这已超出平台控制风险的能力范围之外,企业的偿付能力取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平台可以预测项目的预期收益,但不能承诺本息一定能收回。我国P2B网贷平台很少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即使公开简要财务报告,也不能了解平台的真实运行情况。由于投资者通过P2B网贷平台将资金借给企业,虽然平台与投资者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但项目的信息由平台审核发布,并向投融资双方收取服务费,有义务将平台的治理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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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存在合规性问题。P2B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两种担保方式,一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二是平台自建风险保证金,用于先行偿付投资者的损失。由于P2B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业务,平台引入担保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在企业无法偿付投资者债务时,由担保方根据合同约定先行偿付。与信托不同,P2B网络借贷模式中尚无规定担保方必须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平台引入的担保方包括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企业。P2B模式的担保行为本质上是融资性担保,对于以上机构的担保资格有待商榷,应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P2B网贷模式中的担保行为。部分平台将收取的服务费提取2%-3%建立风险保证金,实则是为平台的项目提供担保,已有监管机构提出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服务。同时,由于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而非金融机构,建立保证金已经超出平台的经营范围,保证金无法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存在违规担保问题。

  资金托管蕴藏风险。为有效避免平台跑路,P2B平台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其中大部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虽然可以避免P2B平台形成资金池的问题,但在P2B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在项目融资额度未满时,投资者已投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投资者的个人资料,若平台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存在投资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本意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同时也蕴藏着风险,较安全的方式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但又会提高平台的运营成本。

  缺少行业自律和监管。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由于注册无最低资本要求,已在短短几年内发展到上千家,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这其中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已跑路的平台,以虚假信息注册上线,非法集资后卷款而逃。在没有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一些P2B网贷平台采取线下吸收加盟商的方式扩展规模及经营范围。小贷公司作为P2B平台的加盟商,获得品牌经营授权,可以借P2B网贷平台的名义向投资者吸收存款。而国家已有规定,小贷公司不得向公众吸收存款,对P2B平台监管缺失不仅会引发经营风险,还会让相关行业的机构有可乘之机。由于P2B网贷平台的主体采取线上经营的方式,对其监管有一定难度,平台的规范运行主要靠行业自律。在英国,三家最大的网贷平台自发组成行业协会,并要求监管机构介入监督。我国P2B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水平与国外相比并不差,但行业自律性还有很大差距。

  P2B网络借贷模式发展建议

  我国的P2B平台处于发展初期,如能在现阶段针对P2B网络借贷模式蕴藏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加以控制和规范,总结P2P平台的经验教训,使P2B行业能够有序健康发展,可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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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市场准入与重点环节监管。P2B网络借贷平台相比P2P平台的融资项目规模较大,部分融资项目达几千万,因此需要对P2B平台公司规定资本要求,设立准入门槛。由于P2B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将发放牌照的权力交由银监会。关于准入标准的制定,可根据P2B网贷平台的经营规模和服务对象设定注册资本要求,分别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P2B网贷平台,设定不同标准的注册资本金。除资本要求外,在准入环节还应考核平台的风控水平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授信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如过度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化进程,因此应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在P2B平台运营中,资金的流动好比平台的血液循环,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对P2B平台的资金托管账户实施监管,可以避免P2B平台和资金托管方挪用资金,保障投资人和借款企业的资金安全,也有助于监控社会融资规模。

  建立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P2B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信息中介,如能集合各家平台所保存的企业信息、建立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可以为P2B平台风险评估提供参考,提高平台的运作效率。为避免企业信息泄露,可由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库,审核P2B平台录入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并规定P2B平台查询信息须经融资企业授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仅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有权使用,P2B平台仅能通过企业获得征信报告,若企业篡改数据或故意隐瞒,可能会影响平台声誉、对投资者造成伤害,因此整合平台信息、建立行业内部企业信息库十分必要。在信息披露方面,平台在公布融资项目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项目的风险因素,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能。P2B平台自身应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每月公布平台运营态势报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平台的整体运营情况。

  提高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P2B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要发挥银行信贷系统的作用,须具备贷前审核的风险评估能力和贷后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征信体系不对平台开放,增加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为提高平台风险评估水平和风控能力,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聘用有信贷经验的银行从业人员;二是增加线下尽职调差工作,平台不能以迅速放款而吸引企业,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三是建立风险等级系统,对企业实行差别化定价,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量化;四是在P2B行业成立小微信贷债权评级机构,为平台提供专业评级业务,降低平台现场校验和风险评估的成本。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P2B行业的成熟健康发展,极大地依赖于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线上模式,增大了监督难度,因此应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承担道义监督和警示责任。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其一,规定授信的基本行业标准,实现同类业务统一管理办法。不得存在为获取服务费、提高平台交易规模为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提供贷款。其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其三,平台不得对融资企业提供担保,要严格审核担保人的资质。其四,平台要与关联方保持独立,平台公司及所属集团不得与借款人、担保方和资金托管方有所属关系。其五,由评级机构对平台打分评级,根据平台的经营情况调整评级,提高平台透明度。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P2B网贷平台虽发挥投融资中介作用,但非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和制度约束,应尽快建立互联网借贷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和规范行业运营,为P2B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首先,应界定P2B网络借贷的合法模式,依法关闭不规范运营的平台,明确规定对平台存在的非法资金流动、非法集资、圈钱跑路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其次,尽快出台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网络借贷管理条例》,使P2B网络借贷的经营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具体针对P2B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经营性质、经营模式及范围、第三方合作、业务审计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对平台的融资项目的担保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包括界定担保的性质、担保方资格和担保的权限等。由于无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企业账户,容易引发个人捐款而逃行为,因此应规定银行为资金托管方。最后,应建立平台退出机制,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机遇并存,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应过度监管遏制其发展。为避免P2B平台野蛮生长,应及时添补监管缺失,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成立P2B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把P2B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在监管机构对进出环节把关的基础上,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为主的方式,规范P2B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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