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办才能有效追回欠款呢。
导读:
请问怎么办才能有效追回欠款呢。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
2008年5月,沈某认识王某的女儿,刻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其女儿谈恋爱,2008年8月因生意不景气,遂让王某的女儿向王某借款周转。王某以为被告未婚,与女儿正在稳定交往,便相继借出个人存款。截至2008年10月前沈某向王某总借款46300。
此后王某的女儿得知沈某已婚,遂分手,沈某返回厦门,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和写借据,因此王某的女儿在09年1月5日到厦门当面要求沈某写了一张借据,借据上沈某写明了在09年7月前还清所有欠款。
09年2月沈某还了肆仟圆整。此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王某多次联系无果,直至2010年12月份,沈某的手机突然停机,王某失去其联系方式,据沈某的朋友说:沈某在厦门的房产均卖出,举家搬回了漳州诏安老家。但是沈某在厦门注册了一个公司,公司法人是沈某。
王某不知沈某老家地址,完全无法联系,请问怎么办才能有效追回欠款呢。
调查沈某的财产状况,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和本金,可委托律师办理。提醒:注意诉讼时效。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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