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三大亮点
导读:
核心内容:解读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三大亮点。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开出负面清单,进一步延伸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企业直接融资触手可及。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法规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对《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昨天,温州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对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开出“负面清单”
据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是对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开出了“负面清单”。
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其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第二类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第三类是设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等。
如何引导这三类新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严格约束。如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等。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缪心毫表示民间融资阳光化、便利化与风险防范并重,通过规范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来防范风险是重要举措。
温州市一P2P平台负责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认定他们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予以保护,是为他们“正名”,对开展业务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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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而《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
缪心毫表示,《实施细则》这一补充表明,将过去存在争议、或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这三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都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承认与保护,这是一个重要突破。据《实施细则》的解释,“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过去曾长期没有规范化身份,但它是根植于温州等浙南地区民间传统的一种集资方式,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实施细则》还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此,缪心毫解读,一直以来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被鼓励,但是考虑到企业的融资难,对临时性借贷予以认可和保护。此次《实施细则》将“临时性借贷”明确为“三个月”之内,能对非金融企业间合理借贷行为进行有效引导。
律师颜某认为,从法律实物的角度来讲,细则对一些条款的明确,可以减少民间借贷方面的纠纷。万一产生纠纷,也更容易得到妥善的解决。
亮点三:企业直接融资从遥不可及到触手可及
除了市民关注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之外,《条例》的另一重点是关于企业融资的,即企业可自主发行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对于这部分内容,《实施细则》也予以重点阐述。
缪心毫认为,给温州企业抛来的这两块新业务,很有积极意义。以前企业融资要么靠银行贷款,要么靠民间借贷,除此之外,到资本市场去融资,由于门槛太高,对大部分温州企业来说,遥不可及。以前,企业如要发债,必须通过上交所等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实施细则》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债券,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可以作为发行与转让服务平台,为定向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发债的门槛,变成了大部分企业可参与。这对温州企业融资来说,显然很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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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施细则》还对发债的主体做出了不少约束,如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完全偿还本金与利息之前,股东不得分配利润。
“借鉴了上交所等机构的成熟做法,又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降低门槛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我个人觉得,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这两块内容,更有看点。”缪心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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