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天施行
导读:
明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仅有三十三条条文,但对利率上限、企业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多个热点话题均作出了回应,是对于适用了数十年的裁判规则和理念的历史性突破,将对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新规诞生背景:
经济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原有法规无法满足需求
民间借贷是最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快捷、高效、交易成本低、合同签订快等优点,成为广大市场主体最为青睐的融资方式。
现今适用于民间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改革开放的情况,总结当时的审判经验作出的,其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经济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市场新的需求开始呈现,具体有以下几点:一、从生活性借贷为主到生产经营性的借贷占主体;二、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三、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现象频发,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往往交叉,难以厘清;四、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没有了标准。正是上述的新需求促使《规定》的制定颁布。
新规须知1:“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这也是《规定》相比以往裁判规则有重大突破的地方。众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1991年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规则,已经适用了二十多年。而《规定》则采取了固定利率24%和36%,并划出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新规须知2: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
以往的规定都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因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且贷款额度不足,致使企业间借贷大量存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名义联营、企业高层以个人名义等形式借贷。《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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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出于生存、经营的需要,为了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需求。而不能以贷而借,让借贷成为其主要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为此,《规定》中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新规须知3:投资人注意,及时保留P2P承诺担保的证据
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模式,2013年以来,P2P网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但是井喷式的发展并没有使行业形成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P2P利用投资理财为幌子,参与非法集资。”
《规定》分别对P2P网贷平台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即,当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当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有权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仅要审视P2P平台有无担保的承诺,还应该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如截屏。
(原标题:9月1日起民间借贷请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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