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动还债 债权人放弃债权
导读:
核心提示:谢某与老板杨某因买卖合同起纠纷,法院判决谢某偿还五千元。而谢某当初没有出庭审理,后来由于愧疚,自动履行部分债务。而杨某到法院撤回他的诉讼请求,谢某不用偿还剩下的两千元。
前段时间,罗城中年男子谢某,与柳州老板杨某因买卖合同闹起了纠纷。谢某被起诉后心里比较抵触,开庭时谢某缺席庭审。法院判决后,谢某心生愧疚,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这一诚信的行为换来了杨某的谅解。7月3日,杨某主动到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当日上午9时,杨某走进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公室,对主审法官说:“卢法官你好,我领到法院判决书后被告又支付了3000元。他讲诚信,我也谅解他了,剩下的2000元不用他再支付了。我今天来,是想撤回我的诉讼请求。”
听完杨某的话,卢法官说:“该案于6月26日已缺席宣判,要求被告谢某支付你货款5000元,现其已自动履行部分债务,不存在撤诉了,只要你不申请执行余下的债务,该案即了结了。”杨某听后连声道谢说:“谢谢你帮我解决了这个纠纷。考虑到谢某的实际困难,我不申请执行余下的债务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当年1月1日杨某与谢某达成口头买卖汽车配件的协议,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谢某多次到杨某经营的柳州市大发汽配部赊购汽车配件,付款方式为先提货后付款。2010年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谢某尚欠杨某货款29200元,谢某出具了欠条给杨某。尔后,谢某支付杨某货款14200元,尚欠15000元。原告杨某多次追索未果,遂于2014年3月诉至该院,请求被告谢某支付货款15000元。
庭审中,原告杨某称被告谢某在其起诉后已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5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元。被告谢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货款5000元。
被告谢某收到判决书后,自动支付原告杨某货款3000元。同时,原告也体谅被告的实际困难,自愿放弃余下的货款2000元。
(原标题:债务人主动还钱 债主谅解放弃2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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