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没有出借人的借条债务
导读:
核心内容:因为借条上没有写出出借人,“出借人”想要回7万元的借款,那么该怎样才能得到证明呢?法院认为没有出借人就不能足以证明借贷的关系存在,这样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怎样进行判案呢?
案情
2009年6月4日,吴某某因为办厂缺周转资金,找王某某借了7万元,约定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1分付利息至付款日,并有陈某某签字担保。吴某某立据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柒万元整¥70000,订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月1分利率计算到付款日,借款人:吴某某,担保人:陈某某,2009年6月4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多次找吴某某催要借款,吴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在催要借款同时,王某某怕担保人超过担保时效,又找担保人陈某某,2011年8月2日,陈某某又签字继续担保,后来,王某某多次找两人要求还款,均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某、陈某某连带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被告吴某某辩称,她不认识原告王某某,借条是她写的,但她没借过王某某的钱,也没有钱还。
被告陈某某辩称,王某某持有的借条是吴某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时出具给李某的,吴某某将借李某的7万元叫我还给李某时,李某将该借条退给我,但是陈某某未将上述借条交给吴某某,而是在向王某某借款7万元时作为抵押交给王某某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被告吴某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由被告陈某某担保,并立据借条一张。后被告吴某某将钱款交与被告陈某某还给李某,李某将上述借条退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未将上述借条交给被告吴某某,而是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称是给被告陈某某7万元,被告陈某某当时写了收条,后被告陈某某又将收条抽回,将上述借条交付给他。被告称上述借条交给原告王某某是作抵押的。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王某某虽持有被告吴某某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该借条存在瑕疵。涉案借条虽然写明借款人为被告吴某某,但没有写明出借人,该借条不足以证明此借款的债权人为原告王某某。
其次,庭审中原告王某某陈述被告吴某某未向其联系借款,与诉状中陈述被告吴某某找其借款7万元相矛盾。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互不相识,原告王某某出借大额现金给被告吴某某不符合常理。
再次,庭审中原告王某某陈述借款交付给被告陈某某,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已交给被告吴某某,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吴某某就是原告王某某出借款项的借款人。另外,王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吴某某委托被告陈某某向其借款,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吴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
最后,李某的证言与两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借条系被告吴某某向李某借款时形成,该借条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吴某某的清偿行为而归于消灭。至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王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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