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借款利率过高
导读:
核心内容:借款是现在许多人的选择之一,在面对着借款与还款的界限,有许多人可能都面临着还款利率的问题。那么如果利率过高了,是否是不可以的呢?下面的案例因为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过高,法院不予支持,快车小编为您解答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时,曾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因王某逾期未还款,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近日,阳曲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偿还李某3万元,逾期利息超出银行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2010年10月19日,王某为其经营的一辆大型牵引车投保了各项险种,保险费共计37800元。王某当时交了7800元,所欠的保费30000元由李某为其垫付,王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征垫的保险费叁万元整,在两个月内还清,否则超期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偿还,李某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李某垫付的保险费3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王某为其车辆投保欠原告李某3万元并给李某写下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欠条中约定超期按月息2分计息,即月利率为2%则年利率为2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2010年10月20日调整为5.6%。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利率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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