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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债务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09:26:09 人浏览

导读:

分期履行的债务2003年11月3日,李某与冯某立下借据,约定李某向冯某借款30万元,5年内分期清还,每月偿还5000元,但此后李某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还款。2008年5月,冯某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0万元。李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冯某从未向其追

  分期履行的债务

  

  2003年11月3日,李某与冯某立下借据,约定李某向冯某借款30万元,5年内分期清还,每月偿还5000元,但此后李某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还款。2008年5月,冯某向鹤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0万元。李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冯某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由于是约定分期付款,部分借款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应以最后一笔款项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遂判令李某于指定期限内清还30万元欠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目的是为了给予被告宽松的还款时间,以保证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其从未表示放弃部分债权。2003年9月25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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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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