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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08:06:15 人浏览

导读:

民间借贷的误区误区一:借款未立字据案例:2002年8月,李某因做水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便向好友周某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因平时来往密切,周某未向李某索要借款字据。2003年8月,...

  民间借贷的误区

  误区一:借款未立字据


  案例:2002年8月,李某因做水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便向好友周某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因平时来往密切,周某未向李某索要借款字据。2003年8月,该借款已到最后期限,周某因购买农用车急需用钱,便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至今尚无盈利为由拒绝偿还。周某无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诉讼中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又未取得一致意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最好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口头协议不保险,应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有据可查,否则会因不能举证而丧失诉权。

  误区二:拿到借条就行

  案例:经人介绍,林秋(化名)借了20万元给经营布行的陈老板,在陈的家里双方签订了事先打印的借款协议,陈借口拿笔到楼上“签了自己的名”,后来林秋要求陈还钱时,陈不承认该借款的签名是他自己写的。经法院鉴定,该签名确不是陈某本人的字迹,林秋败诉。虽然没有林秋那么“背”,绰名阿三的湖滨人最近也特别懊恼,2000年他借给经商的好友张先生10万元,约定两年后按息偿还,但多次催讨之后,2003年7月份张还是没有还钱的打算,阿三在向石狮法院起诉时却遇到了难题,因为其所出示的借条上标明的借款人是“阿三”而非他身份证的正名,法院要求阿三回居委会开示证明,最后阿三虽然拿到了证明,但过程颇费周折。

  提醒: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要逃废债务,在打欠条时,故意找人代写或者将名字写得潦草。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当面填写。如欠条为打印稿,在欠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如有必要的话,还可请第三方作证。[page]
  误区三:利息约定过高

  案例:2002年11月,黄某向朋友肖某借款80万元,用于家庭式服装加工厂扩大生产。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按每月“三分”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黄某催要,黄某以货款未收回为由一拖再拖。2004年2月底,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付清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但在此期间,银行同期贷款的月利率为0.44%,但双方约定的“三分”利率明显高出了法律规定。遂作出了黄某必须偿还肖某欠款80万元,并按0.44%的4倍的月利率即1.76%支付利息的判决。

  提醒: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误区四:借款用途违法

  案例:蔡某借了10000元给李某赌六合彩,到期后李某却无力归还,蔡某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而律师明确地告诉蔡某,打官司一定赢不了,因为他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还要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提醒: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误区五:借款先扣利息

  案例:许某因开快餐店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同意以2%的年利率借款给许某,但前提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即借给许某现金28800元,两年后许某需返还王某本金3万元,急需资金的许某未加思索便答应了王某。许某因经营不善,快餐店生意惨淡,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迟迟未还款,王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许某按协议约定还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告许某应归还28800元的本金及其本金产生的利息。

  提醒: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意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借款不符的利息,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行为,其约定是无效的。

  误区六:逾期诉讼无效[page]
  案例:“欠债还钱和杀人偿命不是一个道理吗,只要人不死债就不烂,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帮我们讨回钱呢?”近日,在一次超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案件庭审中,原告张某的“道理”让主审法官哭笑不得。五年前,张某借给刘某4万元,但之后刘某夫妇突然失踪。张某认为自己有借款的欠条,且刘某的房产还在村里,不怕对方赖账。今年4月,张某得知刘某从菲律宾回来,在向其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官们仔细看了案卷后发现,原告欠条上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没有任何曾主张过债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已经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

  提醒: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有诉讼时效限制,并不是“人不死债就不烂”。

  误区七:父债一定子还

  案例:中国有句老话“父债子还”,但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2001年龚某借给蔡某25万元人民币,蔡某不幸于去年去世,龚某拿着借条要求蔡某的儿子还款,但蔡子以其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为由拒绝偿还。龚某起诉至法院,被判败诉。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提醒:如果债务人是位年纪偏大的老人,为防止意外,可提出将对方的儿子列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免血本无归。

  误区八:还款未索借条

  案例: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出于一时的疏忽或过于相信他人,在自己还款后未让收款人出具收据,也没有收回借条,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吴某与曾某是退休老干部,两年前,吴某向曾某借款8000元并立借据一份。当年春节前,吴某在老人协会将借款如数偿还了曾某,还款时因曾某未将吴某书写的借据带在身边,故请在场的何某等人作还款时的见证人。事后,吴某也未将曾某手中的借条索回。不久前,曾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之后,曾某之子多次持吴某书写的借据向其催要欠款,吴某只好找来何某等人,证明该借款早已归还,才免去了二次还债之苦。

  提醒:“借有借条,还有收据”,这也是出借人和还款人应当履行的必要手续之一。债务人还清借款时要及时向债权人索回借条;债务人分期偿还借款时,要由债权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写明收到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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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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