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导读: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愈发突出,在融资时也很难把握资金来源和渠道的界限,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责任。
鉴于此种状况,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法律界限的区分,以防范中小企业在融资业务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即“公众”吸收资金。“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而不应包括向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吸收资金。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即使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150户以上,也应当区分上述150户是否符合“不特定”的法律特征。如果150户仅是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超过了150户,也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属于私募范畴。
3、企业向社会通过各种媒体公开宣传,以吸引不特定的人群。
二、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特征如下:[page]
1、非金融企业之间违法“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②《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无效。
2、非金融机构企业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③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④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⑤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在涉及中小企业有关民间借贷的融资事项上,中小企业应当遵守以上原则,以避免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变成“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丰富融资途径,合理取得资金融通的款项以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导语:针对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院长今天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强调,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