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男子因债务纠纷被起诉
导读:
两人合作炒股,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期后,其中一人在另一人的追迫下,将“本金及收益”总共15万元还给前者。然而,由于这些钱是一笔赃款,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扣留。而后,那名以赃款还债的男子因另案被抓捕归案,“受害人”则将这名监狱中的朋友告上法庭。
原告刘X诉称,他与被告赵X于2007年8月份签订合作协议,由赵X在一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原告投资13万元,到2007年12月底赵X将刘X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总共15万元还给原告,然后原告又委托“第三人”用这15万元代为操作股票交易。2008年1月下旬,公安和平分局新兴路派出所找到“第三人”,告知赵X还给刘X的钱是赃款,随之将那15万元取走。后经刘X了解,他最初给赵X的投资款是由赵X母亲进行投资证券交易的。由于他进行催要,赵X才拿赃款还给他,这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X偿还15万元及投资款利息,同时由被告赵X的母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另案被捕入狱的赵X辩称,原告当初与他合作投资进行炒股时,那笔钱并没有交到他母亲的手中,后来他确实是用赃款给付原告连本带利共15万元。对于刘X的请求,赵X认可还给他15万元,但表示自己现在服刑期间,没有能力给付。被告赵X的母亲辩称,她与原告素不相识,对儿子和刘X的债权债务不知情,她和原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因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区法院在一审审理中查明 ,刘X与赵X系朋友关系,两人签订的那份《合作协议书》内容为:刘X出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同赵X出资贰拾柒万元整合作进行证券交易,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各50%,各分享利润的50%,此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后,由赵X用双方投资款炒作股票。2007年12月底,赵X给付刘X投资款及利润合计人民币15万元(当时原告并不知该款系赃款),后证实这笔钱为赃款。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赵X于协议到期后本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却用赃款15万元给付原告,其行为存有过错,而当时原告并不知该款是赵X用赃款支付的,认为该款系其应得的投资及收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赵X表示同意返还15万元,故法庭不再置议。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X的母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赵X母亲不予认可且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投资款是由赵X母亲投资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对于原告的该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狱中的赵X一次性给付刘X人民币15万元,并以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1月28日始至付清全部15万元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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