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扯皮不付工款债权人起诉
导读:
日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工程款31053元。
2008年7月16日,被告蒋某、何某共同合伙与允山镇的杉木冲村、井边村签订通村水泥路承包协议,由二被告承建杉木冲村、井边村4.1公里长的通村水泥公路,协议签订后,被告雇请原告周某拖运砂砾石、用原告周某的挖机装卸及平整路面,工程完工后,被告何某与原告结算,共欠原告工程款33053元,并出具证明。被告蒋某与被告何某于2009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2008年双方所有工程的民工工资及材料等款项由何某承担,并约定了其他款项补偿方法。协议签订后,被告蒋某给付原告周某2000元工程款,二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31053元。当原告周某向二被告追索时,二被告相互扯皮,均称自己不应支付该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为二被告蒋某、何某承包的杉木冲村、井边村通村水泥公路备料、平整路面,工程量已得到被告何某的认可,被告何某又与原告周某结帐确认,实际欠原告周某工程款31053元,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