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
导读:
“借条官司”案例
公司债务和股东财产的关系
唐某是一名个体户,在桂林开店,她长期从南宁一家粮油贸易公司进货。一来二去,唐某也与这家粮油公司的老板黄某成为了很好的合作伙伴。2008年,唐某像往常一样,交了一笔预付款给黄某,订购一批食用油。收到预付款后,唐某也拿到了一批食用油,但过后,食用油没有及时发完,黄某还拖欠唐某33320元预付款。这时,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张欠条给唐某。
可到后来,黄某既没有提供食用油,也没退还预付款给唐某。唐某多次讨要无果,一纸诉状把黄某告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都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查明,黄的那家粮油贸易公司是他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到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这家公司尚未被注销。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的粮油贸易公司向唐某返还预付款。因为公司是黄某一人独资,公司欠债,他本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在这起官司中,唐某保留了粮油公司老板黄某亲笔写的借条,这样就有利于她在官司中占据主动位置。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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