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导读:
如果双方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那么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双方签字后就视为协议生效。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如果已经签订了转让协议的话,只要是三个人签署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三方的意思表达,就可以生效了。一般是签字之后就生效,如果合同有特殊规定的话就以合同为准。
2、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3、债权转让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要将债权转让协议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效力,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仍然有效。
1999年12月,双汇XX托管委员会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投资托管协议,期限50年,投资金额25000元,由于被告无力投入,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入股20000元,被告入股5000元,共25000元投入双汇。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出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因被告未支付2005年前的分红,原告诉至法院。2008年8月25日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赵XX私自将原告入股双汇的20000元股金权利转让给了其女儿赵XX,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宣告二被告2008年8月25日的转让出资双汇股金20000元的行为无效。依法确认原告出资20000元入股双汇的股金所有权。
法律分析:被告赵XX与双汇资产托管委员会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后,又与原告冯XX签订了出资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属原告冯XX委托被告赵XX理财的一种方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516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冯XX与被告赵XX所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赵XX未经原告冯XX同意将冯XX所有的20000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赵XX,该转让行为侵害了原告冯XX的合法权益,其转让行为无效,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2002年8月19日被告赵XX与被告赵XX签订的协议中被告赵XX将原告冯XX在漯河市XX集团有限公司XX托管委员会入股的20000元股金转让给被告赵XX的行为无效。2、2008年8月25日被告赵XX与第三人漯河市双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托管委员会签订的属于原告冯XX所有的20000元股金的资产托管协议及被告赵XX的出资证明中属于原告冯XX所有的20000元股金的出资证明书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550元,由被告赵XX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的相关内容。协议就相当于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签字后就会生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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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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