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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0:12: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债权转让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制度,其实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合债权转让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制度,其实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债权的表见转让

  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债权表见转让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因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二)、至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转让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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