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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18:35:18 人浏览

导读:

撤销权是民法中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学会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是民法中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学会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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