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导读:
在生活中难免避免不了出现资金经济危机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通常会选择向周边的朋友或者亲戚借钱。为了保障双方的的利益,都会签订借款合同。但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事故纠纷,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2、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1、借条、欠条中的姓名。就比如一张借条或者欠条中,出借人的姓名为王军,但原告的姓名为王君,同音不同字。一般来说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疑点较多证据单一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有多张的借条或欠条与总条的关系。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被威胁逼迫下写的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债权人以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笔者认为“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从“接受”到“接收”这一文本层面的细微变化表明,借贷关系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由借方(债务人)转化为贷方(债权人)所在地。这里的“接收”应该强调的是“收回”,而不是“收受”。
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该解释第十八条中“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而非借方(债务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今后应以该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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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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