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借款 > 借款合同案例集锦

借款合同案例集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13:11:31 人浏览

导读:

借款合同案例集锦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与叶县广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与原审原告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

  借款合同案例集锦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 与叶县广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与原审原告叶县广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广场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叶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平检民抗(2008)10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平民立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叶县人民检察院受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指派检察员杨志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刘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仓,原审原告叶县广场社委托代理人白新亚、王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5月22日,原审原告叶县广场社诉称:1999年9月29日被...[详细]

 ● 李建成等与邓佃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李秀霞、李建成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银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秀霞、李建成及委托代理人刘远,被申请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邓佃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1月23日,一审原告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台信用社起诉至银川市兴...[详细]

 ● 奉化市农信社萧王庙信用社与江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萧王庙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为与被告江静、吴宋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 00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第三人毛尧根以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于2005年5月1 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05年6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缪亚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

  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裘盛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金柱、竺利国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汪林华,被告江静、吴宋朝,第三人毛尧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详细]

 ● 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信用社)与韦锦标、韦正明、蓝志平、都安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扶贫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河市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信用社、扶贫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04年7月9日,本院以(2004)桂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发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河市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蓝志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蓝志平的委托代理人梁文坚,被上诉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贺文,原审被告扶贫办的委托代理人卢勇,原审被告韦锦标及其委托代理...[详细]

 ● 中行城中支行与纪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行城中支行与被告纪亚军、被告谢紫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行城中支行委托代理人顾成,被告纪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隆剑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紫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城中支行诉称,纪亚军、谢紫芳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纪亚军、谢紫芳向中行城中支行商借个人抵押循环贷款。2006年11月13日纪亚军、谢紫芳与中行城中支行签订了贷款本金为6万元、期限3年的《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合同》和《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提款协议》,合同约定:纪亚军、谢紫芳以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师惠花...[详细]

 ● 工行清流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案

  中国工商银行清流县支行诉清流县嵩溪镇青山村民委员会(下称青山村)、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下称嵩溪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作出的(2003)清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清流县支行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山村开办的清流县嵩溪蛋白腐竹厂于1996年8月16日被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青山村对该厂进行了清算,该厂已无财产,尚有债务无法偿还;被执行人嵩溪政府开办的清流县嵩溪林场于2000年10月19日被清流...[详细]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中顾专题

相关文章阅读: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款法律知识汇总

  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汇总

  借款协议书范本汇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