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人的解释
导读:
普通债权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当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请予解答。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解决抵押物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无法完成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一种是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的抵押。
后一种情形,抵押合同有效成立的,抵押权人即取得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只适用于必须进行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
该条规定对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作了宽松的解释,抵押人此时可以享有根据抵押合同对抗抵押人的效力,即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抵押权还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所以不能对抗抵押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人。因此,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第三人应当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行政诉讼,就是当我们相关的行为人,认为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触犯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所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那么我们作为普通债权人,怎么提起
在我国一般来说,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房产购买就是会成立相关的房产的买卖法律关系,但是有些人也会有疑问,房产的购买行为是否会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问题,那么今天就跟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