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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还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1 02:27:25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还债吗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作物加工的乡镇合伙企业。今年年初,我与县里的一家食品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我们企业供应食品原料,合同明确规定8月初结款。但到9月底,该食品厂连一分钱的货款也未付。当我方去讨要时,对方称某商厦欠其一笔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还债吗

  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作物加工的乡镇合伙企业。今年年初,我与县里的一家食品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我们企业供应食品原料,合同明确规定8月初结款。但到9月底,该食品厂连一分钱的货款也未付。当我方去讨要时,对方称某商厦欠其一笔货款,期满后一直未还,并说一旦该商厦还他们钱,就立即付我们货款。后经打听得知,食品厂并没有积极要求某商厦还款。请问,我们可否通过直接起诉商厦的途径来实现债权?

  这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和代位权诉讼问题,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新设立的债权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认定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这部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们的情况符合有关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食品厂)对次债务人(某商厦)的债权,并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至于你们起诉债务人的费用,按规定应由债务人(食品厂)负担。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即可判令次债务人(某商厦)向你们清偿债务,原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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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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