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债留遗产 欠款由谁偿还
导读:
丈夫生前有欠款,但留下了遗产,那么欠款由谁来偿还?丈夫借款,是为了解决商务上的问题,这笔借款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有义务偿还全部欠款。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2015年4月,赵某向朋友何某借款20万元,用于商业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为一年。但是,在今年2月份,赵某因病去世,自己的企业也因此倒闭。在解决完善后问题后,总共留下遗产27万余元。
何某找到赵某的妻子刁某,要求刁某偿还20万元欠款。刁某表示,在赵某去世之前,这27万元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他去世后,这笔钱只有一半是供自己支配,而另一半则应变成遗产由两个儿子继承。因此,自己只能偿还何某13.5万元,而另外的6.5万元欠款,则应由两个儿子共同偿还。对此刁某认为,这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刁某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赵某的两个儿子均在国外,自己找其二人还款难度大,成本也高,刁某的要求并不合理。那么欠款究竟由谁来偿还呢?
评析
赵某向何某借款,为的是解决自己商务上的问题,赵某及其家人均是该借款的受益人。因此,这笔借款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没有问题的。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则应属于连带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相关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刁某作为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全部欠款。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相关内容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两个儿子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应首先偿还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这与两个儿子继承遗产是并不冲突的。而在继承之前,刁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者,完全有权使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因此,何某不需要找赵某的两个儿子来追讨债务。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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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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