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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3 13:50:53 人浏览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1995年11月30日,四川省A水泥厂与B银行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了编号为9583059的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该项借款用于四川省A水泥厂年产24万吨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该贷款的贷款期限为7年4个月,即从1995年11月30日起至2003年3月20日

  债权债务关系

  1995年11月30日,四川省A水泥厂与B银行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了编号为9583059的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该项借款用于四川省A水泥厂年产24万吨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该贷款的贷款期限为7年4个月,即从1995年11月30日起至2003年3月20日止。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30%,利息从该贷款转存之日起计算。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该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自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方1995年提供贷款5000万元,1996年提供3000万元。借款方保证在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方保证按下列时间偿还贷款本金:1997年10月31日前300万元;1998年4月30日前250万元;1998年10月31日前550万元; 1999年4月30日前400万元;1999年10月31日前900万元; 2000年4月30日前500万元;2000年10月31日前1000万元;2001年4月30日前500万元; 2001年10月31日前1100万元; 2003年3月30日前1100万元。该贷款本息的偿还,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借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由保证人向贷款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和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借款方未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方对逾期贷款部分在该贷款利率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利息。此外,贷款方也有权停止发放该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款项,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直接从借款方的贷款或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自借款方、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借款方和贷款方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另外,A卷烟厂已经于1995年9月1日向B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保证债务人A水泥厂按照其与B银行签订的编号为9583059的借款合同中的分年还款计划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该借款合同项下的80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如债务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A卷烟厂保证在接到B银行书面还款通知3个月内,清偿上列款项。如担保单位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B银行有权或委托担保单位开户银行从担保单位账户中扣收。担保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及上述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该担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时失效。

  借款合同签订后,B银行依约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两次履行了放贷义务。A水泥厂向B银行付息至1997年后,再未清偿本息。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国烟法[1998]365号文批复同意组建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重庆卷烟厂、A卷烟厂合并,兼并巫山卷烟厂,取消重庆、A、巫山卷烟厂法人资格;将重庆、A、巫山卷烟厂及所属相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归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并以此作为对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投资。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函[1998]61号文件同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方案》。自此,原担保单位A卷烟厂的法人主体不复存在,资产划归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将其投入到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家股东组成,其中,重庆市烟草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持股14200万元,占94.67%。

  1999年1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的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B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剥离转让协议》,B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经授权分别代表B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A水泥厂年产24万吨水泥生产线贷款项目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B银行将其对借款人四川省A水泥厂截至1999年12月20日(含)贷款债权本金余额8000万元和应收未收利息21598523.66元,合计债权101598523.66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B银行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是真实、惟一和合法的。

  2000年1月3日,B银行重庆分行经授权向担保人A卷烟厂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第17032号),A卷烟厂没有在通知回执上签名盖章。2000年1月11号,B银行重庆分行经授权向债务人A水泥厂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回执上签名盖章。2000年4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重庆日报》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经多次向债务人A水泥厂催收未果,于2001年6月8日向重庆烟草工业公司发出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认为重庆烟草工业公司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已经吸收合并了重庆、A、巫山卷烟厂,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合并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因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要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重庆A水泥厂的到期债务。重庆烟草工业公司在该通知上盖章表示已收到。2001年6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又分别向A水泥厂和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要求两方偿还到期本息。2001年12月,债务人以以物(水泥)抵债方式偿还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58.5万元。至2002年3月20日,债务人A水泥厂已欠债务累至11619万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应收利息2119万元,催收利息1500万元。

  2002年3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A水泥厂偿还本金和利息,担保人重庆烟草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重庆市A区政府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愿意在一定条件下偿还债务,并提出新的抵押物(A饭店)作为还款保证,以置换重庆烟草工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重庆市A水泥厂、重庆市A区人民政府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规定,根据重沃市A水泥厂作为借款人与B银行作为贷款人于1995年11月30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953059)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确认其尚欠B银行到期债务11619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本金8000万元、利息3619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1999年12月20日B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B银行已将上述全部债权11619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11859万元。重组协议项下重组债务年利率为7.56%,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该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利息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债务人分11期还清债务,计划表为:第一期:2002年6月28日,1500万元;第二期:2002年11月20日,1000万元;第三期:2003年5月20日,700万元;第四期:2003年11月20日,700万元;第五期:2004年5月20日,700万元;第六期:2004年11月20日,700万元;第七期:2005年5月20日,700万元;第八期:2005年11月20日,88万元;第九期:2006年5月20日2522万元;第十期:2006年11月20日,2522万元;第十一期:2007年5月20日,重组债务利息。截至第八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前8期还款义务(第1-8期合计金额为6800万元),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豁免债务人第9期到第11期的还款义务。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债务人按照还款计划表的约定立即偿还第一期贷款1500万元,并于2002年11月20目前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第二期还款资金后,由债务人(或者共同债务人)办理A饭店的抵押登记手续,用A饭店的资产进行足额抵押,抵押额为重组前的债务扣减出已经偿还的金额。待抵押登记手续完善后,解除原担保人A卷烟厂的担保责任。重庆市A区政府作为共同债务人在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和A水泥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违约,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取消对债务人债务豁免的承诺,可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所有未偿付的款项,并有权立即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A水泥厂以及重庆A区人民政府在该协议上分别签字盖章。[page]

  同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作为抵押人的A饭店于2002年6月27日签订债务重组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以评估价值10490.66万元抵押物(A饭店房屋及设施设备扣除设置了抵押部分)为抵押权人9359万元的债务设置抵押。抵押手续完善后,解除原担保人A卷烟厂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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