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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2:24:20 人浏览

导读:

有些公司因债务缠身无法经营下去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可以用公司的财产来对债务进行清偿,不过债务清偿是有法定顺序的,要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而债权人也需要申报自己的债权,那债权申报公告期限有什么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些公司因债务缠身无法经营下去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可以用公司的财产来对债务进行清偿,不过债务清偿是有法定顺序的,要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而债权人也需要申报自己的债权,那债权申报公告期限有什么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哪些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债权申报公告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要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期限是60日内,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申报其债权才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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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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